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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仅有被告人供述能否定罪
作者:陈亮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30日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等人一起实施抢夺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抢夺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至某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人称王某等人新交待其中一起抢夺行为后携带一小支钢管,认为系携带凶器抢夺,应定抢劫罪,后以抢夺罪、抢劫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上海奉贤陈亮律师接手该案件后,敏锐地发现抢劫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无被害人陈述,有无物证提取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抢劫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无其它证据,抢劫事实应属证据不足。如果能把抢劫罪名辩护掉,则对被告人只以抢夺罪处罚,就轻多了。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以抢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我的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

律师反思
     陈亮律师至今仍然认为该案定抢劫罪证据明显不足,可能法院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定了两罪,但是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