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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打架常见的几种罪名
作者:陈亮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30日
      上海奉贤陈亮律师提醒:虽然客观行为是一致的,都是打架行为,但是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现根据多年办案实践,将这几个罪的区别概括如下: 1、主观上看:聚众斗殴是为了逞强斗狠,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寻衅滋事一般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类型;而故意伤害的动机则纯粹是为了伤害别人的身体。

2、从对象是否特定上来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对方人员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案件的被害人是不特定的。

3、从犯罪地点来看,寻衅滋事的犯罪地点一般在公共场所,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犯罪无点则无明显规律。

4、从侵犯的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同属于我国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直接故意类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则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5、对暴力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6、惩罚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则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多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寻衅滋事的受害方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发生打斗时,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寻衅滋事的一方,寻衅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为正当防卫方。当然,实践中也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聚众斗殴的。